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收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超计划加价收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