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建成后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