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运销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出的原矿经选矿后脱离自然储存状态的产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