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后,矿业权人必须到市和区(市)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