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核算土地补偿费及土地附属资产价值,不得包括矿产资源的价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