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四大类。矿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分类细目为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