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采矿权有偿取得,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应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每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千元,0. 5平方公里以下为500元,0. 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算。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