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已修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