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