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