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