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