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