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