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用户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