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