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