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