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