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