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控告和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反映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和投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