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