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