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草案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