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草案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