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国务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