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第十九条已修改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指定监督检查或者组织异地交叉监督检查。被指定或者参与交叉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