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担任船员职务应当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其他适任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和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在船上担任船员职务。船员应当在适任证书、证件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安全学习、培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