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用船舶准载人数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在船舶明显处设置全省统一制式的船铭牌。船铭牌应当与该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所登载的船舶所有人、驾船人员、限定的航行区域、准载

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一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