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自用船舶准载人数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在船舶明显处设置全省统一制式的船铭牌。船铭牌应当与该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所登载的船舶所有人、驾船人员、限定的航行区域、准载人数和准载货物重量一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