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提出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群众意见,由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公开公示后,列入项目实施计划。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职权审批。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