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力扶贫制度,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扶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各类人才,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