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提出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群众意见,由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公开公示后,列入项目实施计划。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职权审批。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