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出核定范围经营的;(二)擅自改变旅游计划,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已经签订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四)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