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核定范围经营的;

(二)擅自改变旅游计划,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已经签订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的;

(四)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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