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未取得接待旅游团队计划,从事导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