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二)未评定A级的旅游区(点)使用A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三)非星级饭店(宾馆)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