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以任何手段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三)保护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接待工作中的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