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推销的商品、强行安置的人员和设置与旅游经营业务无关的项目的要求,拒绝违规的收费、罚款和摊派;(二)拒绝向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且不听从劝诫的旅游者提供服务;(三)拒绝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实施检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