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利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人格尊严;(二)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爱护旅游设施;(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四)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安全和卫生规定;(五)履行旅游合同,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