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按照旅游合同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以外的收费服务;

(四)获得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

(五)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相应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