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三)按照旅游合同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以外的收费服务;(四)获得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五)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相应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