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利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人格尊严;

(二)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爱护旅游设施;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安全和卫生规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