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旅游投诉电话,认真处理旅游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投诉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