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旅游投诉电话,认真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投诉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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