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旅游经营办证申请及其他申办事项,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