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挖掘河堤、河坝、河堤通道;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掏捞砂石、取土、堆物作业和占用、覆盖河道。不准向河道、排洪道等洪设施倾倒垃圾、废物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