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防洪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拆毁和改变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现状河道、河堤的,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征求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必须负责将河道、河堤按规划建成,保证行洪断面及河道堤顶的保护区宽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