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河道堤顶的保护区宽度为:

(一)南河、府河十六米:

(二)沙河、干河十二米;

(三)排洪河十米;

(四)西郊河、饮马河五米;

(五)绳溪河及其它排洪道三米。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