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河道堤顶的保护区宽度为:(一)南河、府河十六米:(二)沙河、干河十二米;(三)排洪河十米;(四)西郊河、饮马河五米;(五)绳溪河及其它排洪道三米。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