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物价部门的分工:(一)监督检查本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二)上级物价部门有权检查下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三)上级物价部门可以书面委托下级物价部门检查属自己管辖的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