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物价部门的分工:

(一)监督检查本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二)上级物价部门有权检查下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三)上级物价部门可以书面委托下级物价部门检查属自己管辖的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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