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行政监察、公安、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