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